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 (四)其他因公致残的。
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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