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药械化案件信息公示(第二期)
索 引 号:dyx022-/2024-0913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市场监管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药械化案件信息公示(第二期)
生效日期: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结案时间 |
| 1 |
大姚新创日化店 |
大市监处罚〔2024〕0075号 |
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 |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罚款。 |
2024年4月12日 |
| 2 |
大姚陆家湾美发店 |
大市监处罚〔2024〕0086号 |
当事人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 |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罚款。 |
2024年4月23日 |
| 3 |
大姚县湾碧乡阿强造型剪烫设计室 |
大市监处罚〔2024〕0091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罚款。 |
2024年4月23日 |
| 4 |
大姚县桂花舞缘发艺店 |
大市监处罚〔2024〕0096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罚款。 |
2024年4月26日 |
| 5 |
大姚县昙华乡毕**经销店 |
大市监处罚〔2024〕0114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罚款。 |
2024年5月8日 |
| 6 |
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大市监处罚〔2024〕0120号 |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政罚款。 |
2024年5月6日 |
| 7 |
大姚县正芳百货店 |
大市监处罚〔2024〕0124号 |
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没收药品;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行政罚款。 |
2024年5月24日 |
| 8 |
大姚县骏驰药房有限公司 |
大市监处罚〔2024〕0132号 |
当事人涉嫌药品广告违法宣传的行为及未对该药品进行进货验收和店内计算机系统内未对该批药品进行录入、无该批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有效合法资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行政罚款。 |
2024年6月21日 |
| 9 |
大姚县常青百货商店 |
大市监处罚〔2024〕0134号 |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超经营范围销售处方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
没收超经营范围销售处方药;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 |
2024年6月7日 |
| 10 |
大姚县三台乡张**商店 |
大市监处罚〔2024〕0136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政罚款。 |
2024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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