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草罚决〔2025〕11号
被处罚人姓名:华某某 户籍地址: 大姚县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单位地址: 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法定代表人: 无职务: 无
本机关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5年6月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1月期间,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石羊镇****集体林山场和昙华山分场所辖****国有林片区开挖毁坏林地修建林区道路,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总计3454.97平方米(5.18亩),其中非林地(包括农地、园地、农村道路等)面积2181.69平方米(3.27亩),草地面积109.78平方米(0.16亩),林地面积总计1163.50平方米(1.74亩):其中林地中乔木林地(有林地)面积745.76平方米(1.12亩),灌木林地面积417.74平方米(0.63亩);地类为有林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草地和耕地(园地)、建设用地等五类地类;林种为防护林和用材林、薪炭林,从森林类别上划分分别属于生态公益林(省级)和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陈述笔录及证人笔录、鉴定结论、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大林草罚权告〔2025〕11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法进行计算,标准为:1600元/亩。同时鉴于你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主动配合案件查处。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从轻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4.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040元(大写:叁仟零肆拾),即(0.16亩+1.74亩)×1600元/亩×1倍=304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10日
上一条: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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