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19号
大林草罚决〔2025〕1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大姚县金碧镇
本机关对你单位 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自2022年4月以来,在承包实施楚雄州大姚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中,未按审批范围使用林地,超出审批范围以及擅自改变使用位置、未在已审批林地范围地块(即“批甲用乙”)建设供水站基础设施,毁坏占用石羊镇永丰村委会、石羊社区及金碧镇白鹤村委会集体林地,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经鉴定,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涉案现场的林地面积总计1380.79平方米(2.0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其中乔木林地面积627.15平方米(0.94亩),灌木林地面积753.64平方米(1.13亩);林地林种为用材林和薪炭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和滇青岗等栎类;被毁林木立木蓄积3.02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2025年11月 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大林草罚权告〔2025〕19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裁量权基准(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按下限标准征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综合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793.34元(大写:壹万零柒佰玖拾叁元叁角肆分),即乔木林地627.15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灌木林地753.64平方米×6元/平方米×1倍=10793.34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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