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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20号

索 引 号:dyx023/2026-0000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林草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202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20号 生效日期:

大林草罚决〔2025〕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大理江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

单位地址: 云南省大理市海东镇**

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10月至12月与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实施元谋至大姚(新街)高速公路项目土建5分部土石方工程中,超出林地使用审批范围在龙街镇****集体林山场堆放废弃土石渣,造成林地毁坏,属于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鉴定,你单位堆放废弃土石渣毁坏林地面积总计6475.92平方米(9.7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其中乔木林地面积2899.52平方米(4.35亩),灌木林地面积3576.40平方米(5.36亩);林种为用材林和薪炭林,从森林类别上划分属于商品林;主要树种为直干桉和云南松、滇青冈等萌生栎类以及车桑子等矮灌木;被毁林木立木蓄积2.66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2025年1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大林草罚权告〔2025〕20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关于“毁坏林木和林地”裁量权基准:即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的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按下限标准征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综合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等情节,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0453.60元(大写:伍万零肆佰伍拾叁元陆角零分),即乔木林地2899.5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灌木林地3576.40平方米×6元/平方米×1倍=50453.6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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