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大林草罚决〔2026〕3号)
大林草罚决〔2026〕3号
被处罚人姓名:董**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大姚县铁锁乡*******
本机关对你涉嫌毁坏林地的行为,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大姚县国有林场三岔河分场国有林区山场开挖林地修建道路及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上的原有植被严重破坏,该行为属于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林地面积总计2196平方米(3.29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从森林类别上划分属于商品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滇青冈等栎类;被毁林木立木蓄积总计19.83立方米。林地所有权属、使用权均属国有(属大姚县国有林场三岔河分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林),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铁锁乡拉巴乍村委会拉巴乍三组及大阱湾村民小组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2026年3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大林草罚权告〔2026〕3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关于“毁坏林木和林地”裁量权基准:即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按下限标准征收。综合你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认错悔过等情节,符合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1)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2196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21960.00元;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破坏林业生产条件面积0平方米×13元/平方米=0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21960.00元(大写:贰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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