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行政处罚决定书24号(大林草罚决〔2026〕24号)
大林草罚决〔2026〕2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
户籍地址: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长新乡包罗村委会*****
本机关对你擅自开挖占用龙街社区下河底小组集体所有林地的行为,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3月,在承包实施元大高速(龙阶段)龙街社区*****施工便道项目期间,未经审批,擅自开挖占用下河底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林地。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林地面积总计4260.05平方米(6.39亩)。其中:地类为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3795.86平方米(5.69亩),从森林类别上划分属于商品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灌木林地面积464.19平方米(0.7亩),林种为能源林,从森林类别上划分属于商品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被毁林木立木蓄积总计0.7115立方米;林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龙街社区下河底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别属于下河底村民小组集体和村民杨**个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2026年6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大林草罚权告〔2026〕24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在承包实施元大高速(龙阶段)龙街社区*****施工便道项目期间,擅自开挖占用下河底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具体恢复植被费用的标准为:(1)乔木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征收标准2倍征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按“旱地费用征收标准13元/㎡”的标准执行。鉴于你主动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配合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林地严重损坏,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从轻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6年8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商品林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有林地(乔木林地):3795.86×10元/㎡×1倍=37958.6元;灌木林地:464.19㎡×6元/㎡×1倍=2785.14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3元/㎡=0元;
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37958.6元+2785.14元+0.00元=40743.74元(大写:肆万零柒佰肆拾叁元柒角肆分)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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