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红代表:
你好!
你在大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妥善解决新能源项目建设群众反映问题”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结合近年的新能源项目林地保障要素工作情况,现就你们提的建议回复如下:
我县是全省12个太阳能光热资源最佳开发区之一,风能资源居全省非高山站之首,绿色能源资源优势明显。为紧扣省委、省政府全力打造绿色能源牌的发展战略,县委制定了“12345”发展思路,明确提出要加大绿色能源产业培植力度,高质量把我县打造为风光水储多能互补绿色能源基地。截至目前,有中广核、大唐、云能投、三峡、中水顾问、国电投6家能源企业落地我县,建成投产中小水电站11座、装机8.17万千瓦,风电场5座、装机22.8万千瓦,光伏发电站5个、光伏装机44.58万千瓦,总装机达75.55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数量、装机均位于全州首位,2022年全县实现绿色能源产值4.8亿元。今年1至9月,全县发电企业上网电量9.28亿千瓦时,实现产值3.8亿元,上缴税收3139万元;新能源企业共缴纳耕地占用税10528.7万元,向我县缴纳乡村振兴资金15436.5万元,我县绿色能源产业成绩斐然。
项目离村庄太近,影响群众身体健康,这个问题这样来阐明,项目建设需通过环评,水保,土地等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应该是通过评审没有太大问题才实施。
项目规划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光伏项目结合“林光互补”“农光互补”等方式不影响林下经济发展增加老百姓收入。补偿是综合全县综合地价来平衡。群众可以通过与项目业主合作光伏阵列区下种植养殖等多种方式增加收入。
新能源项目都是根据政策法规规划建设在荒山,荒地上。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明确要求: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明确要求:光伏复合项目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重要原生境,公益林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生产区(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集电线路塔基等)、生活区(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仓库等附属设施)、施工期临时设置的弃渣场、取土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站、工棚等,禁止使用乔木林地;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一般灌木林地。光伏复合项目生产区(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集电线路塔基等)、生活区(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仓库等附属设施)、需要硬化的进场道路和电池组件阵列区箱变、场内检修道路用地,应当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施工期临时设置的弃渣场、取土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站、工棚、地埋电缆槽应当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电池组件阵列用地由项目业主单位与林权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通过租赁、作价入股等流转方式使用林地,不再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项目运营结束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池组件阵列区箱变、场内检修道路用地重新纳入林地进行管理。电池组件阵列区在设计方面应当尽可能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光伏板最低沿与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m,电池组件阵列各排、列的布置间距应当符合《光伏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或《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XX)相关规定;场内检修道路设计应当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以及《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795-2012)的相关要求。光伏复合项目电池组件阵列用地涉及林地以外农用地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96号)要求执行。
最后,感谢你对林业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你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为我县林业事业的发展敬言献策!
2024年6月6日
上一条: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县第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8号建议的答复 |
下一条:大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19号代表意见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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