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要求,权利人原有的合法的林权权属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继续有效。以后在办理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登记或补(换)证时,按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颁发不动产权证。林地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不一致的,可以保留原登记地类,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待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涉及界址、面积和四至与现状不一致的,以现状调查为准,登记时对原数据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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