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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碧乡2019年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6048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统计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湾碧乡2019年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生效日期: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我乡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主要责任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二条 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第三条 县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四条 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责任人、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具体负责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乡统计办公室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统计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乡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更正或补报,属于逻辑性错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向上级统计部门做出说明,但不得修改纸介质报表上的数据。 

第八条 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定期报表应当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收集统计数据,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办法上报统计报表。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错月办法报送统计报表的,或对错月报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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