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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