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二、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单位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四、本单位应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五、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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