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特困人员按照380元全额予以资助;
2.对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120元予以资助;
3.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180元予以资助;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按照每人90元予以资助;
4.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管理的特殊资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自行资助。
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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