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具有云南省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未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户籍所 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原则上认定之前90天(含)内及认定后12个月内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提出申请前90天(含)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总费用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4倍(含)且家庭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市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二、认定流程
( 一)申请。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应由患者本人作 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患者本人申请有 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需 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患者医疗报销结算单据;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认定表》(详见附件);收入证明和金融资产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签订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参照低保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
(二)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查, 材料齐备且条件符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且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可以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三)医疗费用和经济状况核实。 乡镇(街道)将已受理申请人员名单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集后提交到县级医保部门,由县级医保部门对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申请前90天(含)内个人承担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总费用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 以上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反馈各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参照低保申办流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四)初审。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金融资产符合认定条件的, 乡镇(街道)应提出审核意见,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完善申报、核实材料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五)审核认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材 料后,对申报、核实材料逐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三、认定结果运用
(一)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起12个月有效。 有效期过后,若遇重特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应重新申请。再次申请时,已享受过医疗救助待遇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享受。
(二)经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县级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开展医疗救助。
(三)实施医疗救助后,救助情况由医保部门返回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内标识,为是否进一步提供救助帮扶作数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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