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决定(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 登记证明原件: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 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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