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下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1.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的,现役军人(武警)提干的;2.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在享受后期扶持期死亡的;4.服刑期间(缓刑除外)的;5.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6.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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