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规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现役军人提干的;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扶持对象死亡的;4.扶持对象服刑的。如扶持对象发生以上四种情况的,家人应及时将情况反馈所在地村委会或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进行核减。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在每年的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对“四类对象”进行逐一排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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