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大林草罚决字[2023]第4号 |
李**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其于2023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97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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