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核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余xx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处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上一条:六苴镇2025年3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一) |
下一条:六苴镇2025年1季度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