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核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钱xx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480.00元 |
已是首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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