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2〕115号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1〕17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标准
1.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单位接纳有正式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费,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
2.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规定比例及职工年人均基本工资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本单位在职职工年人均基本工资(以2012年10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务员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基本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事业人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企业职工基本工资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50%计算。
二、征收方式
县残联和县地税局负责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县残联负责做好基础信息收集、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职残疾人人数的确认、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通知书发放等工作;县地税局负责做好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并向缴费单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征收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必须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县地税局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需办理免缴或减免手续的请于2012年11月5日前持2012年10月职工工资花名册、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到县残联宣教就业股办理(联系人及电话:习继平 13638743077)。
四、征收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原则。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具体收支计划由残联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用途和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报,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后实施。年终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三)财政部门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情况,审核预算计划,安排资金,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给使用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时,填列支出科目,反映支出情况。
五、法律责任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县残联提出意见,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检查监督
县级各部门及各乡镇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财政、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将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报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附件: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发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