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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6598 公文目录:价格和收费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8日 文  号: 标  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大姚县市场监管部门保持高压态势,加强防疫用品及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管,重拳出击,坚决亮剑,对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案例1:2020年1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金碧镇百草岭大街某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以2.00元/个的价格购进PM2.5时尚防护口罩200个、以2.00元的价格购进“飘安”医用一次性使用且超过保质期的口罩80个,分别以4.00元的价格销售。该水果店销售口罩进销价差率达200%,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未明码标价,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销售过期失效的口罩,构成销售过期失效的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如下处罚:1.依法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60个;2.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合计罚没款210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0年1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大姚县金碧镇百草岭大街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百货经营部以1.80元/个的单价购进豫安PM2.5时尚防护口罩1050个和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00个(产品注册证编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日,有效期为两年),以2.0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该百货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销售过期失效的口罩,构成销售过期失效的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罚款9000.00元,合计罚没款9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0年1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大姚县金碧镇金碧家园小区外一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以2元/个的价格购进一次性防护口罩200个,以7.00元/个的价格购进布艺口罩15个,分别以2.50元/个的单价销售普通防护口罩63个,进销价差率达到25%,以10.00元/个价格销售布艺口罩6个,进销价差率达到42.85%。该超市销售的口罩进销价差率高于疫情防控期间规定值的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未明码标价,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50元,罚款2000.00元,合计罚没款2049.50元的行政处罚。
  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12315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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