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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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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姚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2-011401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1日 文  号:大政办发〔2021〕70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姚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服务、惠民生、促发展,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全州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函〔202141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到2025年,全县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供水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成本和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积极进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全县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的有关收费;取消已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回收或明确补偿渠道的收费项目。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仍在收取专项建设费用用于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及时予以取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界定接入工程费用范围。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照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处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对无法移交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产生的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并纳入经营成本。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除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外的未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由供用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有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完善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二是纵深推进电价改革。楚雄州属于非独立电网,凡国家和省出台的电价改革政策,县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三是推进燃气市场资源整合。减少中间供气环节,从严核定县内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按照全省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要求,适时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有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县发改局负责)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一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如产权分界点以后至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明确为可保留收费项目的,应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通过市场化方式由供用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二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合理确定利润率,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由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共同分摊。三是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用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有关信息公示制度。(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二是着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行业服务质量体系,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成果联动体系。同时,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三是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主动对标国内外最佳实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智慧电网智慧燃气建设,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实施最多跑一次一件事一次办、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提高用水、用电、用气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切实解决用户多头跑、来回跑问题,创立最美云南服务品牌。同时,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发展环境。一是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先行,按照一城一网的原则,切实编制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新老城区互联互通,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有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二是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加强指导,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充分引入竞争,增加市场供给。同时,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三是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进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备设施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重点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五)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有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县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

四、时间界限和清理范围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全州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函〔202141号)的规定,清理规范从202131日起执行。202131日以前的不再延伸清理;20213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房产开发企业还在继续收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全部取消,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和跟踪查处,并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清理规范,企业自查(20211120日前)由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相关收费项目和水电气企业开发商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水电气企业、房地产开发商自查,填写自查表,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市相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书面材料进行梳理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整改措施,要求水电气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按期整改完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供水供气企业书材料梳理总结;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供电企业书面材料梳理总结)。

(二)县级检查和督查(20211220日前)。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方式对分管领域进行核查和督导,并做好迎检工作。

(三)总结评估(2022120日前)。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县发改局牵头全面梳理掌握全县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涉及的需按规定清理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资金规模,评估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企业运行、定价成本、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影响。

(四)完善价格监管机制(20226月底前)。一是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应对预案,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政策措施平稳落地。二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价格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及时查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住建和发改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及时纠正企业不当行为,对清理规范后企业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对价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市场监管、住建部门反馈的价格问题,发改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或制定合理价格。

六、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通力合作,统筹推进,兼顾各方利益,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涉及行业企业多、收费项目多。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确保成效。推进实施过程中,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健全报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推进实施情况,每年125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至县发改局整理上报。

(三)强化监督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附件:大姚县城镇供水(电、气)行业收费情况自查表

 


附件

大姚县城镇供水(电、气)行业收费情况自查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

服务内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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