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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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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县乡村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2-0913001 公文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9日 文  号:大政发〔2006〕5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县乡村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6年01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县乡村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县乡村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县乡村新的债务发生,确保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防止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干扰正常秩序,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建立县乡村债务预警机制及新增债务审批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乡村债务,是指由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债务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局负责村级及村民小组债务的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审计机关依法对债务进行审计,对违法违规事项进行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衡量县乡政府政绩,主要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当地社会是否保持稳定,公共服务是否到位,农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县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建设项目,与财政部门签订偿债责任书,村级及村民小组与农业部门签订偿债责任书,明确债务人、债务总额、分年度偿还额、偿债资金来源、偿债保证措施及处罚等内容,实行偿债主体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消化债务行政首长责任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以及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原则,把清偿债务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第七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十条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第十一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村、组向农业部门提供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农业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对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作出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债连带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十五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向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提交可行的还款计划;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告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按规定向同级财政和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最终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

(四)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五)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及资产。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

(四)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六)其他来源。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偿还政府债务专户。列入财政和部门综合预算的偿债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预算直接拨入偿债专户,专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单位,县财政扣减其单位资金偿还,并按照1‰的日率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告。

第三十条 坚决制止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的举债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债务发生。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三)不准采用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

(四)不准举债兴建工程;

(五)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

(六)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七)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八)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九)不准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本级支出;

(十)不准差欠接待费和分享业务费用。

凡违反以上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县乡村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61K
附件: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县乡村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1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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