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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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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人民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3-0807014 公文目录: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09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人民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个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公开、查询按照有关规定施行。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土地、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九)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的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工作。

第三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县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调查、公示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听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征询县人大、县政协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章 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评估。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决策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其他重大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做到“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来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科学、公正、准确。

(二)编制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的背景和目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结果、风险预测、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县人民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方案论证评估经过及有关报告材料,包括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汇总材料、合法性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认为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函,征求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查完毕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二)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批、依法授权;

(三)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四)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审查认为决策方案、备选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建议进行修改;

(五)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

第八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决策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集体议事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委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的相关领导,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县长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县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县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执行单位。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建立有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适时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实施情况评价主要围绕下列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预期目标的切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决策实施带来的有关风险及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完成后,应当提出继续实施、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决策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县人民政府。

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需要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发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决策承办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违反本规定,导致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执行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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