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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索 引 号:dyx010-/2022-0803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3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0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9〕215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有关股室、中心、大队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股,对本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六条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股室、中心、大队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股室、中心、大队会同政策法规股协商确定。

第七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政策法规股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有关股室、中心、大队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政策法规股重新审核。对政策法规股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部门集体研究。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股室、中心、大队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政策法规股备案。

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有关股室、中心、大队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十四条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定期对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docx  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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