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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环许准〔2022〕7号

索 引 号:dyx012-/2022-1031002 公文目录: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发文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31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环许准〔2022〕7号

楚雄鑫辉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提出对《楚雄鑫辉工贸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已完成了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经审查,你单位委托昆明飞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取得审查意见的《楚雄鑫辉工贸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姚特色工业园区南山坝片区,建设性质为新建,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已于2022年9月17日取得大姚县发改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项目代码]: 2209-532326-04-05-419030)。本项目利用原有厂房,施工期直接进行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主要加工制作建筑用钢化玻璃以及玻璃制品,年产量15万平方米,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结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合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境污染问题在采取措施后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所采取环保措施有效可行,符合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不降低当地环境功能的要求。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评价,我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运营方式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区须做到雨污分流,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产生的废水,经废水隔油器处理后进入化粪池处理再进入氧化塘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 -2021 )中旱地作物浇灌标准后,定期委托附近农民抽走用作旱地作物浇灌,本项目不设污水排放口。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施工期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少量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三)加强噪声防治。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X( GB12523-2011 ),运营期紧邻南永公路30m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他面执行3类标准。

(四)确保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项目须配套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的储存及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须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确保各类固废妥善处置。

三、总量控制指标:根据环评结论,本项目不设总量控制指标。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涉及应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工信等的有关建设和经营活动,请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投入运行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须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后须及时按程序履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 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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