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标准
收费对象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居民户、暂住人口 |
|||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 |
元/户•月 |
10.00 |
|
2、城中村、公租房、廉租房、小康苑住户 |
元/户•月 |
5.00 |
|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临时人员或驻地人员) |
元/人•月 |
5.00 |
如有门店、食堂、宾馆等营业场所另行计收;学校在校学生免收。 |
三、餐饮、副食加工及其它加工业 |
|||
1、30㎡以下 |
元/月 |
40.00 |
|
2、31㎡至60㎡以内 |
元/月 |
60.00 |
|
3、61㎡至100㎡以内(含100㎡) |
元/月 |
80.00 |
|
4、100㎡以上 |
元/月 |
100.00 |
超过100㎡的,每增加30㎡每月加收15.00元,以此类推。 |
四、休闲娱乐业(歌舞厅、桌球、棋牌室、酒吧、茶室、水吧、网吧、游戏室、室内游乐园、游乐场等) |
|||
1、30㎡以下(含30㎡) |
元/月 |
35.00 |
|
2、30㎡以上 |
元/月 |
40.00 |
30㎡以上,每增加10㎡每月加收3元,以此类推。 |
五、住宿业 |
|||
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 |
元/间•月 |
4.00 |
KTV、茶室按娱乐业的标准计收、餐饮部按餐饮业标准计收。 |
六、医疗机构(医院) |
元/床•月 |
3.00 |
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工)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按楚发改价格〔2013〕31号文件执行。 |
七、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品、百货、修理、诊所、美容美发、药品、按摩、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建材、陶瓷、废品收购等)凡属于商业、物资、建筑、建材等批发、零售企业(药房、药店、五金、日杂、木器、建材、加工、制造、修理、交通运输等) |
|||
1、固定门店 |
|||
(1)30㎡以下 |
元/月 |
30.00 |
|
(2)31㎡至60㎡以内 |
元/月 |
40.00 |
|
(3)61㎡至100㎡以内(含100㎡) |
元/月 |
60.00 |
|
(4)100㎡以上 |
元/月 |
80.00 |
超过100㎡的,每增加30㎡每月加收10.00元,以此类推。 |
2、室外临时摊点 |
|||
(1)水果、饮食摊点 |
元/米•日 |
3.00 |
|
(2)其它摊点 |
元/米•日 |
2.00 |
|
3、集贸市场 |
元/㎡•月 |
1.00 |
按实际占地面积计收,市场内商铺按经营类型另行计收。 |
八、单位(个人)委托清运化粪池粪便 |
元/吨 |
160.00 |
无需人工作业的 |
元/吨 |
双方 协商 |
情况特殊 |
|
九、单位(个人)自行清运垃圾收取处置价格 |
元/吨 |
80.00 |
单位(个人)自行运往垃圾填埋场的垃圾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