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XX:
你未取得经营许可,于2022年2月24日驾驶云E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本机关依法作出云楚大运管罚(202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3月8日送达给你。
但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现催告你:1、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叁万元和加处罚款叁万元合计陆万元整,缴至国库指定的金融机构(建行大姚支行),地点:大姚县城正街,账号:530017XXXXXXXX643715;2、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对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诉、申辩;逾期不陈诉、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878-6222350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大队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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