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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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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dyx020-/2023-0224001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应急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4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3〕3号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2023〕2的相关要求,委、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结合我实际,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统筹发展和安全,打击整治和遏制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

以建设大姚县“打非治违”监管体系为重要抓手,严格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标本兼治”的要求,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压实各部门、乡镇、村社区级属地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零容忍”态度,“长牙齿”措施,扎实推进专项整改做到边摸排、边打击、边整治,严厉打击整治盗采和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推动“僵尸矿”加快清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构建“党政同责、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配合、综合治理”的良好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三、整治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排查打击整治以下六种情形:

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盗采矿产资源

在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利用企业厂房和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非法小煤窑、暗堡等形式盗采矿产资源。

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名义掩盖盗采矿产资源。

在长江流域、大中型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

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四、职责分工

根据省人民政府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专题会议安排,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等化学药品购买、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督促指导开采、加工矿产资源企业自查自纠,依法依规生产、加工矿产品。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级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既有部门预算,保障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任务按照程序申报预算,级财政审核安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起草整治方案,印制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组织对涉矿行政案件进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报送级提级查处。积极协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快推进全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加强执法人员力量配置。

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负责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摸底排查,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盗采矿产品的行为依法扣押无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船舶等工具。依法查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行条件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县应急局负责对生产、在建非煤矿山进行分类指导,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落实兑现奖励经费,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汇总移交县自然资源局

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县发负责对生产、在建及停工停产停建煤矿进行分类指导,发现煤矿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林草局:负责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对盗采矿产资源涉及破坏、违法占用林地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作安排

坚持问题导向,边摸排、边打击、边整治,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23年1月至12月。

动员部署,全面排查2023年1月至4月

1.员部署2023年1月至2月

按照级统一部署,及时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制定实施方,明确任务时间,细化责任分工和整治措施,全面启动专项整行动。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由县自然资源局将《云南省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印制分发至各乡镇各乡镇负责张贴在容易发生盗采矿产源的地点;充分发挥举报电话、微信小程序等平台的作用,相责任单位通过公众号、设置举报信箱等多种举报方式向社会公举报电话,不断拓宽群众举报途径,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盗采产资源行为线索。(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全面排查(2023年3月至4月)

1全面摸清矿山底数。结合辖区历年矿业权数据、影像数矿产卫片图斑等矿山基础数据,各乡镇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摸底调查,采用室内摸排与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摸清辖区内生产建设矿山、停工停采停建矿山、历史废弃矿山已注销矿业权以及未设置过矿业权盗采点等四类矿山的基本情况,其中,重点理历史遗留已停采查封硐采矿山情况。在掌握矿业权资料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四类矿山生产建设状况、历史查处整改情及生态修复治理状况等。(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局、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圈定重点排查范围。坚持边打边查相结合、集中排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县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特点和整治任务,重点加大对以下几方面的排查力度:一是加强对历史上易发、频发的重点关闭废弃矿山和盗采点的排查力度与频次;二是加强对长江流域金沙江段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域存在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三是加强对各级政府以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主导的违法违规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排查;四是加强对应移交未移交,处罚不当、以罚代法以及行政处罚违法开采量小于实际开采量等执法“宽松软”问题的排查;五是加强对存在多年持续违法开采且查处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六是加强对县铜金矿等金属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

近期自然资源和规划在技术单位的帮助下,在全州范围内提取了历史地下开采矿山“打非治违”重点排查清单105个,在2020年、2021年卫片执法图斑中提取了疑似涉矿图斑257个。下步,县自然资源局将安排技术单位通过卫星影像、无人机技术,有针对性地提取问题影像,制成清单下发,各乡镇组织相关力量,认真对上述疑似问题图斑进行全面排查,做到无遗漏。排查结果于每月月底以前与工作进展情况一并上报。(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大姚分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局、县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全面加强监管排查。一是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矿产卫片执法、“打非治违”“沙霸”“矿霸”专项整治以及打击停采、关闭小煤矿的盗采,河砂淘金等矿产领域专项行动的打击力度,及时梳理矿产领域日常专项行动成果,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有机联动;二是利用春季、秋季、冬季5-6期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重点监测生产在建及停采关闭矿山的开发现状及动态变化,重点关注矿业权界外开采范围的变化情况;三是利用高点视频或固定隐蔽摄像监控技术,全天候重点监测地处偏远的在建停采硐采盗采矿山、易发频发的重点关闭废弃盗采点以及生态敏感区、热点区域的矿山开发活动,重点监测其偷采盗采的时间、规模等,以达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效果;四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技术单位对接,利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全面重点监测全范围内重大典型持续违法矿山,估算相关违法开采量,下发乡镇深入排查,为行政处罚依据;五是持续建设大姚县“打非治违”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定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常态化,实现专项行动全过程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协调各部门工作并及时上报成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好全矿山安全、有序的生产秩序,不断巩固扩大专项行动整成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大姚分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局、县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重点打击,集中整治(2023年5月至9月)

1.封堵取缔。加强对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煤矿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按照“一井一策”原则和“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进行炸毁或永久性封堵的方式进行彻底封堵,并拆除地表原有的混凝土构筑物,平整井(硐)口场地,恢复地表地貌。(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

2.打击惩处。突出打链条、打团伙、打黑市、打重点人员,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手段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从严从快实施行政处罚,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大行政案件办理力度,从严从重实施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施刑事打击,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形成震慑。依法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鼓励非法开采行为人主动、及时承担民事责任。对严重损害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方式严肃处理。对非法开采、运输、加工、囤放、销售矿产品的,由公安、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林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捣毁设施等措施,对盗采工具、矿产品、运输车辆、设备进行没收、扣押、查封,没收违法所得。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信访局、县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及时整治。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及时整治,全面消除非法开采风险隐患。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问题的整改指导力度。(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全面总结,建立机制(2023年10月至12月)

1.法治宣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涉及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普法宣传重点内容,多种形式推进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普法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整理全国、全省、全州、全县发生的各类盗采案件,制作警示教育视频、图文、语音等,在重点领域、重点矿区、重点人群中“拉网式、地毯式”组织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实现教育一片、警示一方,提升群众法律意识。(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委宣传部、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群防群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压实基层党组织社会治理责任,认真研究组建矿区网格治理模式,积极发动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积极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线索。对重点矿区、重点地区建立健全州、县市、乡镇、村组四级网格包片巡查制度,确保排查巡查无漏点、监管无死角。(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常治机制,常态化开展排查巡查、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将发现问题线索函告相关部门处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落实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能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职责,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安全监管。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关注和考虑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切实保障好民生问题。将发现问题线索信息平台推送和函告相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县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责任追究。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采取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变通处理等手段,对明令关闭而未按规定予以彻底关闭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参与、包庇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村“两委”干部、村组干部,依法依规进行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5.综合保障。县财政部门要确保省、下发自然资源执法经费专款专用,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经费,为实施封堵取缔、血管系统维护、卫片影像监测等打击整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将打击整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纳入今后日常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工负责,认真履职,坚持全面清理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提高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政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

六、工作要

(一)认清当前形势,提高政治站位。各成员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州、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立即行动、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县、乡(镇)、村组三级监管责任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打击力度。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技术手段,边排查边整治,集中对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逐乡镇、逐村组开展“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全覆盖排查,建立问题清单,逐条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对违法违规问题,重拳出击治乱,冒头就打,集中精力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越界采矿屡查屡犯,拒不退回矿区范围内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塌陷区治理等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的,坚决予以打击。对严重损害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通过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方式严肃处理。

(三)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成员单位要牢牢扛起职能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多方协同,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严查重处,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重罚,形成强力震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知法犯法、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勾结违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形成打击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细化职责任务,加强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特别是涉及多部门协调的案件要及时会商研判,以“出重拳”“零容忍”的态度,形成全面摸排、防范到位、查处及时、震慑强大的工作合力。要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源头预防、日常摸排、依法查处、责任追究等各环节依法依规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形成切实有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能交叉地带的,要与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对盗采、运输、销赃等各个环节开展联合会商、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斩断违法采矿牟利链条。

(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定期报送。对排查摸底的情况登记造册,分类建立问题清单并编制电子和纸质工作台账;各乡镇和级职能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经乡镇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于每月月底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由级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向级提交工作月报。

联系人:县自然资源局,姜水平;县应急管理局,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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