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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索 引 号:dyx022-/2022-072900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市场监管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依职权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制审核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三)重大行政裁决;

(四)其他依职权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不予行政许可、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他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涉及第三人利益且该第三人已在我局投诉或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涉及公共利益应当或者需要经过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本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查封场所、设施;

(二)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

(三)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强制措施;

实施前款第(三)项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裁决是指本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相关、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包括: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名称争议;

(二)市场主体之间的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诉求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争议;

(三)市场主体之间的专利权争议。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职权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完成上级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的工作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回复人大、政协机关交办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或建议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按公安提示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书、监察建议或者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提出的意见、建议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本机关负责人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承办机构在调查或处理终结,提出执法决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材料和证据、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材料、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和建议,一并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方式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或者有关事项是否有管辖权;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承办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四)行政相对人或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五)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六)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审核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对事实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调整修正;

(三)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对承办人员无执法资格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补正的意见;

(七)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提出修改补正的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中发现承办机构的相关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报告。

法制机构在审核中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法制审核建议书报送分管领导和机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制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采取听证方式审核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提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送审材料回复承办机构随卷归档,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要求复核一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送交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核意见的,应当提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20日内,承办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在10日内报送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后果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