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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权责清单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索 引 号:dyx042-/2022-011702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7日 文  号: 标  题:昙华乡权责清单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编号:
      5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责任事项:
      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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