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8 |
|
|
|
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
|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
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