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昙华乡权责清单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索 引 号:dyx042-/2022-011703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7日 文  号: 标  题:昙华乡权责清单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编号:
      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