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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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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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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要求及时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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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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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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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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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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