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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权责清单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索 引 号:dyx042-/2022-011704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7日 文  号: 标  题:昙华乡权责清单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编号:
      531017025W00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昙华乡为民服务中心
      设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至六十七条。
      监督方式: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昙华乡纪委办公室0878-6387109;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08。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thxzhb@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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