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按照“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联合发展、共同繁荣”的原则,欢迎和鼓励镇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企业、财团、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以下方式来我镇进行投资开发、商贸、文化交流合作。(1)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2)对我镇现有企业进行联营、承包、租赁,对我镇现有企业实行购买、兼并、股份合作,托管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进行土地连片开发。
    2、镇外投资者可采用以下投资方式:
    (1)现金、股权;
    (2)技术、科研成果;
    (3)生产经营和科研所需设备、设施、物资、商品等。
    3、到我镇投资者实行“引进时一条龙服务”、“建设中全方位服务”、“建成后经常化服务”,做到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
    4、不具备免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镇外投资项目及与我镇举办合资、合作的企业,申报文件齐备合格的,其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以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镇外投资的独资企业,国外投资在投资总额25%以上和镇外投资在投资总额50%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在土地使用上实行下列优惠:
    (1)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县内同类企业标准收取费用,一次性交费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分期付款;
    (2)从事农、林、牧、养殖业、矿山、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的用地,占用荒山、荒坡等闲置土地,经批准,土地可实行行政划拨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占用耕地的,可降低出让金20%;
    (3)对于兴办生产性企业,经批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交付土地开发费和自行开发土地的企业,成立后第1年至第5年免交土地使用费(除征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4)对有偿使用土地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优惠20%,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在使用期内允许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6、税收优惠政策
    (1)镇外在我镇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及相关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再由财政全额返还。
    (2)镇外独资及与我镇合作的合资、合作、联合、股份合作制和参股企业,从获利之年起3年内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先征后,镇财政按投资比例返还给镇外投资者。
    (3)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镇外在我镇投资兴办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前5年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先征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从事合作、合资经营的免征工商登记费和2年的工商管理费。
    7、在我镇投资的外商及其眷属、外籍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护,在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8、凡在我镇实际投资的镇外投资企业,企业所需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或直系亲属,允许将户籍迁入投资企业所在地。
    9、镇外投资企业,以及与我镇合资、合作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进出口权问题,由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10、建立高素质的对内对外开放工作机构,成立金碧镇招商引资办公室,为全镇统一的对内对外开放工作机构,负责全镇对内对外开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