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族 政 策


  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从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制定了一整套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政策。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它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真理。

     我国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制定了以下民族政策。
  (一)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有其深刻的科学内容。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不分历史长短、不分先进与落后,都一律处于同等的地位;民族团结就是各族人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在反抗民族压迫与剥削的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建立起来的友好的平等互助关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族团结是建立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离开民族平等,就无所谓民族团结,而各民族的团结一致,又往往会促进民族之间的平等,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结果和保障,如果没有民族之间的兄弟般的团结与合作,民族平等和整个无产阶级事业就会受到损害,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
  (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公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把汉族的“人口众多”和少数民族的“地大物博”结合起来,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各民族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把国家的总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保障了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他同级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责外,还可以行使以下自治权:第一,立法权;第二,变通执行权;第三,培养干部权;第四,语言文字权;第五,经济权;第六,财政权;第七,文化教育权;第八,公安权;第九,外贸权;第十,交流权。作为民族地区的干部,要模范带头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三)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认真贯彻这一政策,培养一支既有共产主义觉悟,又懂专业技术的少数民族干部,是搞好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
  民族干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带头人,是做好民族的可靠保证;民族干部来自少数民族群众之中。土生土长,通晓本民族本地区的语言文学、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深知本民族的过去和现在,了解本民族的愿望和要求,同本民族有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感情,对改变本地区的贫穷落后面貌,使其走向共同富裕具有强烈的愿望和责任感。在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必须坚持四个原则:第一,必须严格遵循党和国家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第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必须做到长期培养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第三,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同培养科技管理干部结合起来;第四,应发挥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的作用。
  在民族地区工作的各族干部要互相尊重,彼此信任,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齐心协力,把少数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搞好。

 (四)帮助少数民族地共加速发展经济文化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物资和技术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第六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贷款、税收以及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发展交通、能源,发展和改进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第六十一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

 各级领导要把发展民族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加速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是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使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根本途径,既是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也是国家的根本利益。
我们在加速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五点原则: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经济改革中彻底打破封闭;第二,要坚持国家帮助和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第三,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文化建设方针;第四,把汉族地区的较好的技术条件同少数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结合起来,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注意同当地少数民族集体和群众个人利益相结合;第五,采取特殊政策,提高民族素质,加强民族自治权。

 (五)重视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语言文字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

 (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民族风俗习惯在不同程度上表现了各民族的历史传统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七)少数民族统战政策。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中,始终坚持团结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这是党领导的整个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八)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们在宣传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时,应注意:第一,在强调保障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要强调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保障信教自由同时,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第四,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我国公民说的,不适用共产党员,共产党员信仰共产主义,不信仰宗教。
  (九)民族教育政策。发展民族教育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极为重要的一方面,是整个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
  以上这九个方面的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向前发展,民族地区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民族地区实际,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