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事项


  1、(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确定),《关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七条款: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2、《宗教事务条列》第十五条一款: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3、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