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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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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通告

日期:2017年08月08日   作者:   来源: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点击:[]

现将《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8月17日前反馈至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大姚县西河南路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212656;邮箱:981125700@qq.com)。

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2017年8月7日

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棚户区居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5号)《楚雄州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棚户区改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主体

大姚县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征收范围

按照《楚雄州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年)》,对纳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进行征收,包括以下片区:

(一)原农业局片区:城北路农业局住宿区、畜牧局住宿区、种子公司住宿区、蚕桑站住宿区、农科所住宿区、大姚县机械配件厂(含职工安置房),校场路原公安局住宿区。

(二)原经信局片区:白塔路原经信局小区,环城北路农机站住宿区,白塔路原工商局小区,白塔路原国土局小区。

(三)原教育局片区:原教育局小区(大姚一中西面),大姚一中校内私有产权住户,文苑路原党校小区。

(四)北街片区:原文体局办公楼房改房(现金碧小学校内),北街原水务局小区。

具体征收范围以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图确定为准。

四、征收时间、实施期限及限制行为

(一)征收时间

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7〕 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二)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为6个月,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

(三)限制行为

自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红线范围发布之日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一律不予确认且不给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抵押、质押;

5.户口迁入和分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五、征收补偿的原则、内容、方式

(一)征收补偿的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征收补偿的内容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2.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3.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期安置的补偿;

5.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补偿的方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本次征收采取“房地合一”一次性货币补偿、终结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

六、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荐至少3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经被征收人投票后获得票数最多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该项征收事项的评估资格。

七、住宅补偿

本方案中住宅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且《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为住宅的房屋或集体土地上具有“三级”审批文书〔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镇(乡)〕批准建盖的房屋、祖遗的房屋。国有土地上住宅补偿标准按照相关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集体土地上住宅补偿标准参照同片区、同用途、同结构国有土地上住宅进行评估确定。

(一)住宅面积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载明为住宅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面积复核后认定。

2.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按实际测绘面积认定。

3.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且经复核后,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误差超过±3%的,由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

(二)对“每一户”的认定原则

1.按照对物不对人的原则,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界定依据,两证齐全界定为1户。

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3.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宅基地地籍调查证明材料,结合整幢房屋的现状进行认定。

4.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公告之前,有相应的司法判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的,可按实际情况认定。

(三)补偿标准

1.住宅认定面积部分补偿按照相关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棚户区改造补助按照房地产评估总价(不含装修补偿)的15%计算。

2.住宅认定面积部分装修补偿、标准由按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已批未建宅基地(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已批未建宅基地以批准面积计算,按80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已审批的宅基地只使用部分的,未建部分面积认定按证载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认定。

4.集体土地上住宅建盖楼层超过四层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以实际测绘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详见附表1):

附表1: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

12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

9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750元/平方米

集成结构

600元/平方米

(四)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搬家费

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按照补偿协议认定的面积,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计发12个月;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一次性计发(不包括经营性用房)。

八、经营性房屋补偿

本方案中经营性房屋指房屋为临街第一层且实际用途为经营性的房屋。

(一)面积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一楼临街且《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为非住宅或商铺且实际正在经营的房屋,按实际正在经营的证载面积进行认定评估;载明为非住宅或商铺但实际没有用于经营的房屋,按经营性辅助用房进行认定评估。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一楼临街、实际用于经营且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测绘和评估;一楼临街、实际用于经营且房屋进深超过10米的,按进深10米(含10米)经营面积进行测绘和评估。其中:与实际经营面积相连的厨房、休息室、卫生间、储藏室、楼梯间等房屋,不得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一楼临街、实际用于经营且房屋进深超过10米以上部分,按经营性辅助用房进行测绘和评估;一楼临街、进深超过10米以上但实际没有用于经营的房屋,按实际用途进行测绘和评估。

(二)补偿标准

1.经营性房屋认定面积部分补偿按照相关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棚户区改造补助按照房地产评估总价(不含装修补偿)的15%计算。

2.经营性房屋认定面积部分装修补偿、标准由按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物资搬运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物资搬运补助=4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人房屋最终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0元/月/平方米×按被征收人房屋最终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面积(经营户的证明材料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照为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18个月)。

九、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附表2

序号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简易房屋

平方米

350

砖墙及石棉瓦屋顶或彩钢瓦屋顶,活动板房。

2

砖石围墙

250

标准围墙

3

土围墙

150

标准围墙

4

室外厕所

800

5

水井、水池

500

6

太阳能

平方米、管

300元/平方米、 80元/管

7

水塔

500元/个

8

钢筋砼化粪池

立方米、个

500元/立方米、 1000元/个

9

砖砌化粪池

立方米、个

300元/立方米、

1000元/个

10

简易铁棚

平方米

150

11

排水沟(有盖板)

65

12

排水沟(无盖板)

40

13

砖砌花台

40

14

石灰池

500

15

水泥地坪

平方米

45

16

简易房

平方米

100

17

灶台

300

18

渡槽

立方米

400

19

花草树木

品种、规格的补偿标准以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价格信息为准。

20

水表

500

21

电表

600

22

有线电视

400

23

空调

300

24

光纤宽带

100

25

固定电话

100

26

联网报警系统

1500

十、补助和奖励

(一)生活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户生活补助2000元。

(二)签约时段奖励

1.奖励条件

房屋纳入2017年大姚县棚户区改造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2.奖励标准

在《征收决定》明确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奖励(详见附表3),超过奖励时段期限的不予奖励。

附表3

奖励时段

奖励金额(元/户)

奖励时段期限

第一时段

25000元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

第二时段

按20000元的基数,每推后一日扣减500元,依次递减,直至为零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第21日至60日内

(三)腾空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腾空房屋并递交房屋拆除申请后,分三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奖励(详见附表4),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附表4

奖励时段

奖励金额(元/户)

奖励时段期限

第一时段

5000元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

第二时段

3000元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第16日至30日内

第三时段

1000元

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第31日至45日内

(四)购房补贴

被征收人在大姚县城规划区内于2017年9月1日—2018年2月28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含预售)每套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省、州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房屋并递交房屋拆除申请的被征收人,给予政策性购房补贴15000元。

(五)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证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每户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元。

1.城市“三无”(无固定收入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农村“五保户”(须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须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3.城市或农村低保户(按户补助);

4.残疾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十一、安置补偿、补助款兑付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递交房屋拆除申请后,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大姚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兑付和领取征收补偿及各项补助费用;涉及购房补贴资金的,须提供于2017年9月1日—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大姚县城规划区内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大姚县房屋买卖合同》(须经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每户仅可享受1套·次,购房人须为被征收人。

十二、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大姚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十三、有关说明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三级”审批文书、户口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征收涉及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按照国家和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协商一致的可自行按相关程序变更抵押物。

(三)县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自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红线范围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工商经营登记注册、分离公有房屋承租关系、分户等事项,暂停办理期限1年。

(四)凡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严禁私自拆除门、窗、水、电等设施。

(五)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六)凡可搬迁的物件、家具、家电设备、窗帘、衣柜、室内外盆栽花木等,被征收人自行搬走,一律不给予补偿。

十四、其他

(一)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支持棚户区改造。若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征收。

(四)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的,由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本方案适用于大姚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十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制定的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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