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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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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水行政、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产、农村水电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的规范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水利、水土保持、水产和农村水电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县内主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指导、协调流域的有关专业规划,并按批准的方案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地下水和地表水以及水能资源);组织拟定全县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县内有关国民经济计划、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县内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织、指导县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涉及县内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水产纠纷。 (六)负责审查、审批小(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农村水电和电气化建设项目及小水电代柴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技施设计报告的初审和上报,组织工程建设评标工作和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小(二)型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技施设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转报上级主管的相关部门;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保、水产、农村水电相关规程、规范的实施和质量监督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与安全监督工作;拟定水利工程财务的内部管理办法;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并实施监督;负责全县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县水利国有资产。 (八)主管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和乡(镇)供水工程;组织、指导、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工作;负责县内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县内水利队伍建设。 (九)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防治和预防监督执法工作,发布水土流失相关的信息公告。 (十)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的防汛抗旱,对县内的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实施统一调度。 (十一)组织协调小水电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柴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实施水利行业农网改造和电力扶贫工作。 (十二)履行水产行政管理的职责,行使水产行政监督管理权;统一管理县境内的水产资源;负责全县水产技术推广指导工作,贯彻执行《渔业法》。 (十三)管理县级水利系统党、群工作和指导行业学会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州水利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