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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 1 )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 2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3 )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 4 )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评议和视察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受理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5 )决定副乡长的个别任免和受理人大主席团成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副乡长的辞职;根据需要决定乡长代理人选;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

( 6 )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