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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
(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 2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3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4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5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 6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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