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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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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及办证程序 (一) 、设置医疗机构办证程序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2)、县卫生局在收到申请30日内:对不予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发给书面通知书;对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3)、达到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注册,并由县卫生局对其进行审查和实地审察验收。(4)、 县卫生局在45日内予以审核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发给书面通知书;对验收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3、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4、功能、任务、服务半径;5、诊疗科目和床位数;6、机构人员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配置;7、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8、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程序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中专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一年,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中专毕业满6年,专科毕业满3年,本科毕业满一年,可报考执业医师) ,每年4月份向所在单位报名。 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将报名材料统一报县卫生局初审,合格者 报州卫生局审查,合格者报省卫生厅审核,审核合格者发给准考证。考生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认定程序 经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或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者,经州卫生局审查合格,报省卫生厅审核,合格者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程序 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县卫生局申请注册,县卫生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程序 1994年1月1日前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或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审查,报县卫生局审查,经州卫生局审查合格后,报省卫生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程序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由本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向注册机关县卫生局提交《护士健康检查证明》、专业学历证明、身份证和《护士执业证书》,由县卫生局审核合格,缴纳注册费,予以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