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并监督检查。

(二)、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部署,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卫生资源的配置,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协调、组织和指导规划的实施。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危害我县人民健康的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监测;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农民改水改厕,普及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实施全县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五)、贯彻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县贫困卫生院建设和农村三级医疗防保网建设,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计划的实施。

(六)、研究、指导医疗体制改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初审制度;制定全县医学科技、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认真贯彻《云南省中医发展条例》,建立健全中医药医疗、教学、民族医药开发的管理发展体系,振兴大姚中医药事业。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监督管理全县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依法监督管理全县临床用血质量。

(九)、对全县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和灾情的医疗救护工作以及全县的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卫生保障。

(十)、负责全县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作的推荐、上报、认定及有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落实全县卫生人员劳动工资及医疗性津贴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二)、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卫生合作项目的实施,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及国内外民间组织对我县卫生工作的交流和支持。

(十三)、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加强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监督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十五)、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州卫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