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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行政处分意见;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协调配合部门做好党的各项工作及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订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八)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基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或规定。
(九)会同县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考察、考核县直单位和乡(镇)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组织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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