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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04】11号
2004年3月2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姚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大姚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严肃政务纪律,确保政令畅通,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考核,充分发挥督查工作在推动中央、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落实上应有的作用,根据省、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督查业务建设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设置督查机构、有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建立健全督查网络和督查工作制度的计10分,每缺一项扣5分(可扣负分,下同)。
    (二)专项督查
    凡属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年度督查立项项目、每月工作重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央、省、州、县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不定时制定下发的督查项目,以及日常政务督查工作,均属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能按时上报督查材料、落实结果和工作进展情况的计60分,不按时上报的每件扣5分;上报材料已按时上报但不符合要求,必须重报的每件扣3分;经督催仍未上报的,每件扣10分。
    (三)重点督查
    凡中央、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办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到本地视察工作中的具体指示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材料的计30分,不按时上报的每件扣5分;材料已按时上报但不符合要求,必须重报的每件扣3分;经督催仍未上报的,每件扣10分。
    (四)加(扣)分项目
    1、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反馈本乡镇、本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矛盾、差距或问题的督查材料每件计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采用的加20分;被州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采用的加10分;被《大姚政务督查》采用的加5分。同一份督查材料被多级采用可累计加分。
    2、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的督查材料,受到省级领导批示的加20分;受到州级领导批示的加10分;受到县级领导批示的加5分。同一份督查材料受到多级领导批示可累计加分。
    3、各项具体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和按时上报督查材料,经多次催办仍无结果的,除按规定给予扣分外,还必须由相关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写出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视为“顶着不办、拖着不办”,按照《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规定处理。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系统各部门。

    三、有关要求
    督查材料的内容要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做到标题鲜明,主题突出、逻辑性强,言简意赅。突出一个“实”字,在实事求是上做文章;强化一个“活”字,在可读性上求实效;瞄准一个“深”字,在加大力度上显分量;把握一个“准”字,在快和准上下功夫。
    督查材料的上报必须使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定的封面式样。

    四、考核办法
    采取积分制考核计分,以加、扣分的方式进行,积分的高低作为年终评定先进的依据。考核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根据上报材料和工作情况做好日常登记和考评工作,年终进行总评考核。
    (二)考核年度自本年的1月至12月。
    (三)每年按考核内容和累计积分情况,由高向低依次排出名次,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先进集体奖励标准为: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第四名500元,第五名300元,第六名200元;
    (四)凡年度考核在后三名的乡镇、县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依据《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