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登〔2018〕1号
《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县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秩序,加强专用标志的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个人及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内选用“大姚三台核桃”品种的生产条件、质量要求符合DB53/T817-2017《地理标志产品大姚核桃》标准规定的核桃坚果。
第四条 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文字组成。
第五条 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96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组织领导,并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业做好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确保大姚核桃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在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标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受理产地范围内生产企业提出的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相关的初审工作。
(三)参与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四)负责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八条 凡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核桃生产、加工者,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的,可向县地标办提出使用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并一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县林业局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地标办根据生产者的申请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质监局进行审查,经省质监局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者即可在其生产的产品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县地标办统一提供样式。由使用专用标志者根据需求进行印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专用标志进行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对专用标志内容进行修改。专用标志可印刷、粘贴或悬挂在产品包装物上,并将印制数量报地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的印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年109号)的规定,并将印制数量报地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实行每年复审一次。使用专用标志者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地标办报送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者只能按照专用标志证书和本办法规定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 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原料收购和生产销售台账,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印有专用标志的包装及标识。
第十五条 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大姚县行政区域外生产加工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专用标志;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相似的产品标识。
第十七条 不按时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的;
(四)以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范围以外的核桃原果为原料,生产加工专用标志产品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九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达不到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地标办将逐级上报直至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撤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从事大姚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接受企业酬金,吃拿卡要。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