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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大姚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6年9月20日政协大姚县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为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云南省政协和州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政协大姚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和委员活动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建议案是经政协全会、常委会会议或者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协名义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提出并呈请办理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可行性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提案的最高形式;重点提案是经提案委员会从提案中选择,并呈报主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具有一定重要性、广泛性、可行性的提案。
提案按其主体分为集体提案和委员提案,集体提案是指以政协参加单位、界别和委员活动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的名义单独提出或者联合提出的提案;委员提案(也称个人提案)是指委员个人或者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积极建言献策,为加快大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委会应当密切协作,共同参与提案工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县政协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一般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全会预备会议决定,负责本次会议提案审查工作,并向全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县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少量非政协委员的同志作为提案委员会特聘委员,参加提案委员会工作,人员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为提案者提供咨询和业务指导等服务,引导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提高提案质量;
(三)对征集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向全会报告全会期间提案审查情况,组织提案交办;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推荐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推荐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向政协全会、常委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起草相关的办法、规定,报常委会议或者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
(八)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九)对当年和跨年度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跟踪问效,参与提案面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促进提案办理质量的提高。
(十)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政协提案的社会影响;
(十一)负责委员提案业务知识培训,组织相关的学习、调研、考察、视察、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等活动;
(十二)加强与县政协委员、驻大姚的州政协委员和县政协参加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十三)加强与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四)加强与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州内外同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州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学习各地政协提案工作经验,推进我县政协提案工作;
(十五)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条
对大姚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发挥较大作用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组织评选,报主席会议审定后,以县政协名义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由提案委组织评选,报主席会议审定后,以县委、政府、政协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和驻大姚的州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县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可以本专委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参加县政协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委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五)县政协全会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六)可以县政协全会、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名义提出建议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该在调查研究、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县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也可以对我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使用统一制发的提案纸,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如有条件的提倡打印;提案者的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应准确清楚;
(四)委员联名提案应当经全体提案者认真讨论,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应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在政协全会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有损国家、公众利益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带有商业广告性质或应由市场调节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县职权范围解决的;
(十)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或者主要情况不清、内容空泛、不切实际,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其他不宜作提案提出的。
未予立案的,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情况作适当处理。
第十八条
在全会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作为全会期间的提案处理,由大会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定。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提案,作为闭会期间的提案处理,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调研、视察成果可按程序转化为提案或者建议案。
第十九条 对内容重要、事关全局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提请主席会议审查通过后,以县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对反映党政部门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议,确定为重点提案。重点提案须及时报请有关领导批示,以便承办单位重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县政协的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的提案和其它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中共大姚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并提出督办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以县政协的名义,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交办。交办提案的具体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全会期间的提案,召开提案交办会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个别交办。闭会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承办单位,转送县委办公室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交办。建议案和重点提案除按提案规定程序交办外,由县政协发文,县政协领导领衔督办,必要时商请中共大姚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县人民政府领导负责督促和办理。所在单位的政协委员或者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不属于该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交由其他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者本单位难以单独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县委办公室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交办单位联系,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单位是指办理提案的中共大姚县委有关部门、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大姚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协大姚县委员会办公室、大姚县人民法院、大姚县人民检察院,省、州驻大姚单位,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以及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提案办理是指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办理提案,并按时限以正式文件答复提案者。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做到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按照先协商、后答复、抓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规范工作程序,并把办理工作列入对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二)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办理的提案,由县委办公室或者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办理;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办理,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书面意见送达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统一意见,答复提案者;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提案者。
(三)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避免敷衍塞责。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落实;需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应当说明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并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不具备条件,不予采纳或者不能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承办单位对承诺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注重落实,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努力提高落实率和满意率。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措施,在提案答复前必须进行面商。提案者也可以主动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成为承办单位和提案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参与提案的协商办理,做好协调工作,促进二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五)对重点提案,可以采取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面商、座谈、相互走访、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办理,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六)承办单位接到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应在当年8月底前办复;全会闭会后交办的提案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复完毕;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办复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当及时与提案委员会联系,说明情况并商定办复时限。
(七)承办单位在每年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当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每年年末,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向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报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的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提案复文的要求:
(一)提案复文须用各承办单位正式文件答复,按照公文行文规范要求,注明签发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案复文要有针对性。承办单位应当就提案所提问题认真答复,力求解决问题。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用“A”作标记;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已被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作标记;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作标记;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者不可行的,用“D”作标记。“A、B、C、D”标记,统一标注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
(三)提案复文主送提案者,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二份。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承办单位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在给提案者复文时应当同时附三份《提案答复反馈意见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案者对办理表示不满意或者答复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作进一步答复。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同时抄送其他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由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政协全会通报一年来的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县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