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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姚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政协组成单位,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对正确的批评要虚心接受。对建议和提案反映出的问题,凡是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四条
建议和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政协组成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县人民政府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下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由县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向建议人、提案者说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
各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承办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和组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二)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
(三)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四)组织开展对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根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二)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听取建议人、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四)对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部门应与协办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办理好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负责对本单位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办理工作网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交办会进行交办。建议、提案一般由建议、提案内容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办理,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应当指定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助办理;属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人民生活重大事项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
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要求及时交办。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当逐件编号、登记,指定专人办理。收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时,应当在收件后10天内将原件退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送。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经常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掌握情况,督促办理,并协调和解决好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承办部门内部应当做好办理的协调工作,按时限完成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并符合格式要求,由主管领导审查后签发。
第十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做到先协商后答复,要通过座谈、走访、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建议人、提案者交流思想、倾听意见,达成共识,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四条 属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经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会商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
办理过程中须向上级请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后再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同时寄送联名的建议人和提案者。
建议、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应当分别答复建议人、提案者。
建议和提案答复件除主送提出建议和提案的建议人、提案者外,应当分别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对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并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建议人、提案者。建议和提案一般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六个月内答复。
第十六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
(二)文字精炼,用语谦逊;
(三)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
(一)错办、漏办、漏答的;
(二)答复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三)建议人、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寄发建议和提案答复件时,应附《征求意见表》,征求建议人、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和立卷、归档,并将办理情况于当年12月常务会前书面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敷衍塞责、草率应付,造成建议人、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相互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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